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收購餘電費率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12條
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餘電由綜合電業收購之;其購電費率包括容量費率及能 量費率。

前項容量費率按綜合電業高壓電力三段式時間電價之基本電費計價;能量 費率之計價公式如下:

一、一般機組能量費率:

(一)半尖峰時段能量費率=(時間電價-輸配電及銷管費用)× 一般機 組調整因子。

(二)尖峰時段能量費率按半尖峰時段能量費率計價。

二、大型機組能量費率:

(一)半尖峰時段能量費率=(時間電價-輸配電及銷管費用)× 大型機 組調整因子。

(二)尖峰時段能量費率按半尖峰時段能量費率計價。

三、一般及大型機組之週六半尖峰、離峰時段能量費率=時間電價-各時 段之輸配電及銷管費用。

前項所稱大型機組,係指單機發電機組裝置容量達三十萬瓩以上者;一般 機組及大型機組調整因子,得考量備用容量率、合格系統總熱效率基準及 單機裝置容量相關因素檢討修正。

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實績值低於備用容量率目標值時,第二項第一款第二 目及第二款第二目之尖峰時段能量費率得由經濟部能源局依實際情形另行 檢討公告。

第一項購電費率,由經濟部能源局依職權或依綜合電業之申請公告之。

第12-1條
綜合電業得視供電成本,增購合格系統餘電,其能量費率按半尖峰時段能 量費率計價。

前項增購措施之啟動時機、適用對象、增購期間、計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 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12-2條
綜合電業預期電源不足時,得緊急增購合格系統餘電,其能量費率以綜合 電業高壓及特高壓三段式時間電價(尖峰時段固定)尖峰時段流動電費為 計價上限。

前項緊急增購措施之啟動時機、適用對象、增購期間、增購費率、計費方 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緊急增購當日之合格系統之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及燃料熱 值不納入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之計算。

第13條
綜合電業收購合格系統餘電之購電電費以下列公式計算:

一、尖峰時段未提供保證容量者之每月購電電費(元)=能量費率(元/ 度)× 每月購電量(度)。

二、尖峰時段可提供保證容量者之每月購電電費(元)=容量費率(元/ 瓩)× 保證可靠容量(瓩)+能量費率(元/度)× 每月購電量(度 )-未達保證時段之扣減數(元)。

前項第二款尖峰時段可提供保證容量之合格系統,除可歸責綜合電業之原 因外,如在保證發電時段未達保證容量者,其計算扣減數之公式為,未達 保證時段之扣減數(元)=容量費率(元/瓩)×( 保證可靠容量-當月 保證發電時段合格系統每日平均售予綜合電業之最低容量)(瓩)。

第一項第二款可提供保證容量者,其保證容量以合格系統裝置容量半數為 限。但專業處理廢棄物之合格系統,不在此限。

第14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