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餘電由綜合電業收購之;其購電費率包括容量費率及能
量費率。
前項容量費率按綜合電業高壓電力三段式時間電價之基本電費計價;能量
費率之計價公式如下:
一、一般機組能量費率:
(一)半尖峰時段能量費率=(時間電價-輸配電及銷管費用)× 一般機
組調整因子。
(二)尖峰時段能量費率按半尖峰時段能量費率計價。
二、大型機組能量費率:
(一)半尖峰時段能量費率=(時間電價-輸配電及銷管費用)× 大型機
組調整因子。
(二)尖峰時段能量費率按半尖峰時段能量費率計價。
三、一般及大型機組之週六半尖峰、離峰時段能量費率=時間電價-各時
段之輸配電及銷管費用。
前項所稱大型機組,係指單機發電機組裝置容量達三十萬瓩以上者;一般
機組及大型機組調整因子,得考量備用容量率、合格系統總熱效率基準及
單機裝置容量相關因素檢討修正。
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實績值低於備用容量率目標值時,第二項第一款第二
目及第二款第二目之尖峰時段能量費率得由經濟部能源局依實際情形另行
檢討公告。
第一項購電費率,由經濟部能源局依職權或依綜合電業之申請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