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收購餘電費率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12-2條
綜合電業預期電源不足時,得緊急增購合格系統餘電,其能量費率以綜合 電業高壓及特高壓三段式時間電價(尖峰時段固定)尖峰時段流動電費為 計價上限。

前項緊急增購措施之啟動時機、適用對象、增購期間、增購費率、計費方 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緊急增購當日之合格系統之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及燃料熱 值不納入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