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
能源供應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6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 、禁止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 許可不得經營。
前項許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