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  能源使用與查核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5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之能源效 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 效率。

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車輛,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第一項車輛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能源耗用量與其效率之標示事項、方法、 檢查方式、證明文件之核發、撤銷或廢止、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