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總則 ( 96 年 06 月 14 日)
第4條
凡列為被調查對象之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公營事業、民間廠商及運輸倉 儲業者,均應按期自動據實申報,不得拒絕調查、虛報或隱匿,並應接受 調查機關抽(複)查。

各調查機關執行抽(複)查時,應事前函知被調查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