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定物力調查範圍,區分為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二種,其類別及調
查範圍如下:
一、重要物資:共區分為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燃料;纖維、皮
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藥品醫材;建材;交通運具、通訊器
材及其他十大類,其調查內涵為:
(一)存量:指調查當時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公營事業、民間廠商、倉
儲業者現有庫存之重要物資。但由國外進口已購入而未運達者不予
列計;已出售而未提貨者,應予列計;車輛、船舶、航空器及機械
類之現有量亦列為存量。
(二)生產量:指國內重要物資生產能量及實際產量,應就公、民營企業
分別統計之。
(三)輸入量:指國外重要物資之進口量。
(四)輸出量:指國內生產重要物資之外銷量。
(五)內銷量:指國內公、民營工廠每月生產重要物資之內銷量。
(六)原材料使用量:指公、民營工廠為產製重要物資所需主要原材料之
使用量。
二、固定設施:共區分為學校、公共場所、醫療設施、倉庫及貨櫃集散站
五大類,其調查內涵為:
(一)學校:包括各級學校之教室、辦公室與其他固定建築物之間數、面
積及其重要設施。
(二)公共場所:包括宗教場所、觀光旅館、文化(活動)中心與其他公
共場所之間數、面積及其重要設施。
(三)醫療設施:包括公、私立醫院之病房與病床數量及其重要設施。
(四)倉庫:包括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交通運輸業、銀行、海關與
其他所有倉庫之間數、面積及其重要設施。
(五)貨櫃集散站:包括貨櫃運輸之儲放場地。
物力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
一、定期調查:對定期調查之重要物資,每季調查一次,並應於該季末十
五日內登錄或修正一次;對固定設施,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後登錄或
校正一次。
二、臨時調查:對臨時調查之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由主管機關依需要另
以命令行之。
凡列為被調查對象之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公營事業、民間廠商及運輸倉
儲業者,均應按期自動據實申報,不得拒絕調查、虛報或隱匿,並應接受
調查機關抽(複)查。
各調查機關執行抽(複)查時,應事前函知被調查對象。
依本辦法擔任調查任務人員,對調查統計資料負有保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