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總則
( 96 年 06 月 14 日)
第3條
物力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
一、定期調查:對定期調查之重要物資,每季調查一次,並應於該季末十 五日內登錄或修正一次;對固定設施,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後登錄或 校正一次。
二、臨時調查:對臨時調查之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由主管機關依需要另 以命令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