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臨時調查 ( 96 年 06 月 14 日)
第18條
國防部為因應國防需要,得對重要物資存量及固定設施現有量,實施臨時 調查。

前項臨時調查,由國防部指定所屬單位,協調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 府及有關機關調查之,並副知各重要物資或固定設施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