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臨時調查 ( 96 年 06 月 14 日)
第17條
國防部以外之中央各部、會、處、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因應 緊急公務需要,得通知調查機關對有關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實施臨時調查 。

第18條
國防部為因應國防需要,得對重要物資存量及固定設施現有量,實施臨時 調查。

前項臨時調查,由國防部指定所屬單位,協調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 府及有關機關調查之,並副知各重要物資或固定設施主管機關。

第19條
為因應緊急應變需要,所實施臨時調查之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得於一定 時間內預作供需協調,並得依有關法令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