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定期調查 ( 96 年 06 月 14 日)
第11條
各調查機關對重要物資存量及固定設施現有量之查報,以採由物主自動申 報為主,並應確實掌握其變動狀況,包括新增、轉移、報廢及其所有者之 停業、復業事項,均須確實登記,依需要實施重點抽(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