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定期調查 ( 9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條
各類物資主管機關對重要物資生產量、輸入量、內銷量及原材料使用量, 以採用間接調查方法為主,並儘量應用現有調查統計資料或責成人民團體 定期調查。

第11條
各調查機關對重要物資存量及固定設施現有量之查報,以採由物主自動申 報為主,並應確實掌握其變動狀況,包括新增、轉移、報廢及其所有者之 停業、復業事項,均須確實登記,依需要實施重點抽(複)查。

第12條
掌有重要物資或固定設施之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將其所有重要物 資存量及固定設施現有量資料,按規定期程查報。

第13條
對指定定期調查之重要物資,由各機關、團體按季將調查資料輸入經濟部 物力調查資訊系統。

第14條
對列入調查所有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各級查報機關均應建立基本調查資 料,以確實掌握其動態。

第15條
經濟部於必要時得會同各有關機關,督導考核各類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編 管實況。

第16條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應督導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邀集有關機關、各相關產業公會,召開物力調查工作 協調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