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 104 年 05 月 22 日)
第18條
各機構董事會與經理部門得各置派用機要人員一人,辦理機要工作,不受 進用資格之限制,其進用及離職均應報本部備查。

前項人員,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得隨時予以免職。董事長或總經理離職時 應隨同離職。

各機構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 務間之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