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 104 年 05 月 22 日)
第14條
各機構人員之派(僱)用應依照各機構規定完成派(僱)用程序,離職時 應辦妥離職手續。未完成派(僱)用程序者,視為未派(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