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用地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8條
使用前條第四項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氣站者,應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氣站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 審查,經同意認定者,應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