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退休、撫卹與資遣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24條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資遣人員時,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 給與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