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退休、撫卹與資遣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23條
本公司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資遣人員: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致雇主變更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從業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