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退休、撫卹與資遣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20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者,一律發給四十個基 數之死亡補償,並加發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前項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如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依該條 規定發給之。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抵充。但如另 有由本公司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得予抵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