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退休、撫卹與資遣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17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 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