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退休、撫卹與資遣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16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應即退休。
從業人員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應即退休。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