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經營管理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35條
加油站終止營業時,除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繳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及註銷其經營許可執照。但經 法院拍賣程序取得加油站設施及土地所有權者,得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之經 營者檢附法院之證明文件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但書申請案件,應會同各該供油廠商 依加油站加儲油設施查驗表檢查加油站,加油站並應符合建築管理、消防 、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經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經營許 可執照,並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原經營者繳銷經營許可執照 ,其不繳銷時,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

加油站終止營業後,其基地範圍內兼營業務,不得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