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經營管理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34條
加油站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或停業日起十五日內敘明事由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復業時亦同。

前項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得檢具有關 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 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