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經營管理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29條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依加油站營運設備自行安全檢查表自行實施加油站 設施每日、每月及每半年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

前項之安全檢查紀錄,應與實際相符,且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一項安全檢查項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檢查有缺失者,經通知 限期改善,應於期限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