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經營管理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28-2條
加油站設置自助加油區提供自助加油服務者,其自助加油區之設置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汽油與柴油之自助加油槍不得設置於同一加油機;其設置於同一油泵 島者,汽油與柴油之油槍及皮管,應以不同顏色設置。

二、應設置明確自助加油區之標示及操作說明。

三、自助加油機應裝設靜電消除裝置,並設置監視現場動態之系統。

四、自助加油系統應納入加油站電腦化連線系統管理。

五、自助用加油槍禁止裝設省力擋片或類似之裝置。

六、單筆最大加油量,汽油以一百公升為限;柴油以兩百公升為限。

七、禁止灌注油品至交通運輸車輛油箱以外之容器內。

八、禁止於加油站營業時間外提供自助加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