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經營管理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25條
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始得 開始營業。

加油站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未能於規定期限 內開始營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