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離職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3條
人員退休、資遣、死亡時,均可領取其「自提儲金」及「公提儲金」之本 息作為離職金。

第14條
人員在派 (僱) 用期間,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因其他原因離職者,僅 可領回其自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之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

第15條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構得予資遣: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之人員。

二、因業務變更、生產技術或程序改變,所減少職位之人員。

三、經實際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之人員。

四、無適當工作而未歸級之人員。

五、純研究職位 (未兼派其他職務者) 連續二年以上未提出研究報告或顯 無研究成果之人員。

六、健康情形不佳,無法勝任所任職位之人員。

七、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