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離職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4條
人員在派 (僱) 用期間,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因其他原因離職者,僅 可領回其自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之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