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撫卹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40條
編制員額外之臨時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傷須治療者,如已參加公保或勞保, 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未參加公保或勞保者,醫藥 費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負擔。其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月給予 全數薪給,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