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撫卹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39條
人員執行職務致傷須治療者,應至保險傷機構之醫院或其特約醫院接受免 費治療,但急救五日內或因不可抗力之原因,須就診私人醫院時,其醫藥 費得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全數支付。

前項人員在公勞保機構之醫院治療時,其公勞保不予負擔之醫藥費用部分 ,亦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核實負擔。第一項人員治療期間不能工作 者,按月給予全數薪津,以十八個月為限,屆時仍未痊癒者,得經服務機 構首長核准延長其治療期限,但以六個月為限,逾時仍不能工作者,應依 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