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撫卹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38條
編制員額外之臨時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五個月薪給數之一次 撫慰金,因公死亡者,給與十個月薪給數之一次撫慰金。服務年資超過一 年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前項撫慰金在儲備金內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