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撫卹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32條
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其撫卹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 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計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加發八個月薪給數之撫卹 金及三個月薪給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