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撫卹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31條
人員因公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或在辦公場所意外死亡,或因戰事波 及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計 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加發五個月薪給數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數之喪 葬費,其在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