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撫卹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30條
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依第 三條規定核計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數之喪葬費,其 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