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津貼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98條
甲等人員每月得按薪額差別,支給公費,其數目如左:

第99條
調差人員得照左列數目及份數支給調差津貼:

一、在本省內調動者,發給一份。

二、鄰省間調動者,發給一份半。 (凡內地輪船火車可直達至鄰省服務地 點者,以本省論) 。

三、距離不滿二百公里間之調動,無論本省或鄰省,均發給半份。

四、調動路程通過一省以上者,發給二份。

第100條
人員出差或調差,在途期間得按其等級發給每日旅行津貼,其數目另行規 定。

暫調人員除在途期間外,並得自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按日給旅行津貼,以九 十日為限前三十日全數,後六十日半數。

第101條
奉鹽務總局命令,在指定地點聽候調派職務者,得支領本俸全數,並支領 每日旅行津貼之半數。但奉令停職聽候後命人員,不適用此項規定。

第102條
擢升戊等及以上人員追溯補發旅行津貼之差額時,應由鹽務總局核准,己 等及以下者由各區核准,均自升補令發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