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津貼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00條
人員出差或調差,在途期間得按其等級發給每日旅行津貼,其數目另行規 定。

暫調人員除在途期間外,並得自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按日給旅行津貼,以九 十日為限前三十日全數,後六十日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