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其他事項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95條
甲等人員出差,除區內短程隨時呈報備查外,應事先呈准鹽務總局辦理。

奉准出差時,應將起程到達及回職日期,分別電報鹽務總局備查。甲乙等 人員出差,必要時得攜帶公役一人,照支津貼。丙等及以下高級人員亦得 依照辦理,但以交通不便旅行困難之地域為限,事先並應呈奉鹽務總局核 准,其有時間性者,得由各區主管長官核准,仍報鹽務總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