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代理及補償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57條
人員補實分左列三種:

一、初派補實:戊等及以下新派人員於試用三個月後,經該管長官考核其   品行成績確屬優良者,可追溯自到差之日起補實。丁等及以上者,如  其年終考績分數及格,得俟服務滿一年之最近季道補實,不予追溯。

二、升等補實:考試錄取升等或免試等,或丁等及以上人員升等,均須照 前項上段規定試用三個月後,追溯自升充之日起補實 (但事前已代理  該缺在三個月以上者得免試用) 。

三、代理補實:代理丁等及以下職缺在三個月以上,如屬品績優良,具備 本規則第七十六條資格者,得由各區彙保升補,免予試用。

新派人員,須經補實後,方得享受一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