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任用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52條
各區主管長官所轄區內,如有前條之親屬,在戊等及以上者,應呈請鹽務 總局調至他區服務,各級員司之親屬戚屬,不得在同一地點服務,或生隸 屬關係,鹽務總局員司之親屬戚屬,不得在同一地點服務,均應酌予他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