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任用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48條
各區額定人員,如因事實需要,增添員缺,應將工作增加之具體情形,並 附統計數字,如鹽斤之產運屯銷,款項之出入,或文件之收發等,開具清 單,呈請鹽務總局核示,並應將前三年每年四季之數字,逐項開列,以資 參證。

第49條
各區因事務繁要,奉准提高職缺,應以等級相當人員充任為原則,非因公 務上特殊需要,經鹽務總局指定,或專案呈奉核准者,不得以原任或其他 低級人員代理或升充。

第50條
人員任用手續如左:

一、求職人員應先填具求職書, (見附錄三) 連同學歷及經歷證明文件, 與最後服務機關退職證書,一併送請審查,俟本機關舉行甄用考試時 ,通知參加考試。

二、考試錄取後,即予存記,遇缺派用。

三、人員派用前,如未經考試者,須經鹽務總局醫官或指定醫師檢驗身體 及格,並按照規定格式,繳具保證書。 (保證書辦法及格式見附錄四 ) 。

第51條
鹽務總局及各區派用人員時,各級人員之左列親屬戚屬,應予迴避:

一、父母女子。

二、同胞兄弟姊妹。

三、配偶之兄弟姊妹 (配偶不得兩人並用) 。

四、女子之配偶。

第52條
各區主管長官所轄區內,如有前條之親屬,在戊等及以上者,應呈請鹽務 總局調至他區服務,各級員司之親屬戚屬,不得在同一地點服務,或生隸 屬關係,鹽務總局員司之親屬戚屬,不得在同一地點服務,均應酌予他調 。

第53條
新派人員除有指定到達日期者外,應限於奉到委令後十四日內首途赴差; 如遇患病,得呈請展期十四日,仍須呈繳合格醫師出具之證書證明之,倘 限滿仍未赴差,應即撤委。

第54條
新派人員應於奉委後呈繳二寸半身相片三張,由本人親筆簽署姓名於背面 ,以一張存鹽務總局,一張存該員服務區之主管機關,一張存該員服務機 關。

前項相片每五年更換一次。

第55條
人員姓名年齡籍貫等項,以初派到差時填報之履歷單為準,以後如須更改 ,應聲理由,附繳證件,呈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