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任用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50條
人員任用手續如左:

一、求職人員應先填具求職書, (見附錄三) 連同學歷及經歷證明文件, 與最後服務機關退職證書,一併送請審查,俟本機關舉行甄用考試時 ,通知參加考試。

二、考試錄取後,即予存記,遇缺派用。

三、人員派用前,如未經考試者,須經鹽務總局醫官或指定醫師檢驗身體 及格,並按照規定格式,繳具保證書。 (保證書辦法及格式見附錄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