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任用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49條
各區因事務繁要,奉准提高職缺,應以等級相當人員充任為原則,非因公 務上特殊需要,經鹽務總局指定,或專案呈奉核准者,不得以原任或其他 低級人員代理或升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