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錄用與擢升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43條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因限於額缺未能悉數擢升,而次年續有錄取人員時, 其升補次序依左列規定:
一、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甲等者,有 同樣升補之機會。
二、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乙等第三 年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其餘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