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錄用與擢升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41條
甄用考試錄取名額,依實際需要定之,及格人數如超過限額時,應依限額 擇優錄取,或酌設備取名額。

第42條
各種考試錄取人員,依考試成績及業務需要,分別先後任用或擢升,並應 按照考試總分數依左列規定敘級:

一、戊等:六十至七十九分為丙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二、己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己等。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丁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三、庚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七級。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五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三級。 九十分以上為一級。

第43條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因限於額缺未能悉數擢升,而次年續有錄取人員時, 其升補次序依左列規定:

一、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甲等者,有 同樣升補之機會。

二、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乙等第三 年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其餘依此類推。

第44條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 (應於履歷單登記其考取等級及種類) ,尚未擢升者, 如考取職缺與現任職缺性質相同,得自考試之次月份起收支其本等最高級 薪;如其性質不同者,應俟調充性質相同職缺之次月份起改支。

第45條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遇缺擢升時,仍須考核其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分數是否 及格,如不及格,應從緩擢升。

第46條
各區員額於呈經鹽務總局核准後,應置備額定人員表,凡表內規定有缺額 者,始得照章任用或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