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錄用與擢升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42條
各種考試錄取人員,依考試成績及業務需要,分別先後任用或擢升,並應 按照考試總分數依左列規定敘級:

一、戊等:六十至七十九分為丙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二、己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己等。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丁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三、庚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七級。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五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三級。 九十分以上為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