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考試之舉行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30條
鹽務總局主持之考試,各屬應遵照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舉行,不得變更, 其由各區自行酌定考期者,應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考期應儘量利用星期例假。

二、同等而不同種類之考試,應儘量合併,同時舉行。

三、如與考人數過多,考場覓備困難,得分等分期舉行。

四、同等人員用同一試題考試者,各地應於同日同時舉行,不得互有先後 。

變更鹽務總局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或違反本條第四項原則者,負責辦理考 試人員,應受嚴厲處分,該屆試卷並應酌視情形,全部或一部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