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考試之舉行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26條
各種考試,戊、己等者由鹽務總局主辦,庚等者由各區主管機關主辦。 ( 仍須呈准後舉行) 但己等考試得視事實需要,由鹽務總局核准,授權各區 主持代辦。其由各區主管機關主持之己、庚等考試,亦得視事實需要,分 別授權其附屬機關代辦。

第27條
由鹽務總局主辦之各種考試試題,由鹽務總局頒發及評閱;其由各區主辦 或授權各區代辦者,由各區主管機關依照本規則各項規定命題並評閱試卷 。己等各種考試及庚等甄用考試辦理情形,應呈報鹽務總局備查。

各種考試命題閱卷及有關考試事宜,必要時得組設考試委員會辦理之。

第28條
各種考試舉行地點,除鹽務總局所在地外,得由主持考試機關,就左列原 則酌指定:

一、戊等考試在甲乙丙等機關所在地舉行。

二、己庚等考試在戊等及以上機關所在地舉行, (但戊等機關仍須派丁等 或以上人員前往主持) 。

第29條
各種考試舉行時間如左:

一、甄用考試:視事實需要酌定。

二、升等考試:每年一月間舉行。

第30條
鹽務總局主持之考試,各屬應遵照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舉行,不得變更, 其由各區自行酌定考期者,應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考期應儘量利用星期例假。

二、同等而不同種類之考試,應儘量合併,同時舉行。

三、如與考人數過多,考場覓備困難,得分等分期舉行。

四、同等人員用同一試題考試者,各地應於同日同時舉行,不得互有先後 。

變更鹽務總局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或違反本條第四項原則者,負責辦理考 試人員,應受嚴厲處分,該屆試卷並應酌視情形,全部或一部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