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考試之舉行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26條
各種考試,戊、己等者由鹽務總局主辦,庚等者由各區主管機關主辦。 ( 仍須呈准後舉行) 但己等考試得視事實需要,由鹽務總局核准,授權各區 主持代辦。其由各區主管機關主持之己、庚等考試,亦得視事實需要,分 別授權其附屬機關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