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控訴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64條
調查人員對於業經覺察或查明案件,既經列舉事實、蒐集證件、照章檢舉 ,即為已盡職責,但法院或軍法機關,認為有詢問原檢舉人必要時,得由 本機關轉飭原檢舉人用書面具復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