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控訴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61條
人員被控案件,主管人員應用書面發交被控人限期申辯, (普通以二十四 小時為限) 被控人應遵限具呈答覆,在未答覆前,不得將其停職,該主管 員據覆後,應將關係文件,並該主管員意見,及擬議辦法,呈請鹽務總局 核奪。但如案情重大,或事非虛誣,主管員認為被控人繼續供職,確有危 害公家利益,或消滅贓證之虞時,得先將被控人停職,一面呈報核奪。 ( 參閱第六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