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其他事項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58條
人員如於上年度請假,至次年一月一日以後銷假者,除長假外,所請各項 假期,均應分別年份,核兩期計算。

上年之事假病假優待假均不得積移至次年彙請。